青海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63/T 1777—2020
点击率:1710 发布时间:2021-04-02
农村污水处理类型一般是指产生量小于350m³/d的农村地区(包括农区和牧区的自然村、行政村、牧业村、牧区聚集点/区等)及城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房、厕所等家庭排水,以及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农(牧)家乐及畜禽散养农户等的排水,不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和乡镇企业工业废水。2020年7月,青海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标准正式实施,此标准适用于青海省不同环境功能区设计规模处理量小于350m³/d的农村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下面清之源环保为大家整理一下该标准的核心内容。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分级限值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放去向、受纳环境的环境功能及敏感性、受保护目标、污水处理规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具体分级标准及限值见下表1: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不应排入GB 3838 地表水 Ⅰ 类功能水域;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 地表水 Ⅱ 、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除外)时,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 中的一级标准。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 中的二级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村庄或集镇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时,应根据处理规模,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a) 处理规模大于等于100 m3/d 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 中的一级标准;
b) 处理规模在20 m3/d(含)~100 m3/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 中的二级标准;
c) 处理规模小于20 m3/d 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 中的三级标准。
5、出水流经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人工湿地、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间接排入受纳水体时,根据处理规模和受纳水体环境功能,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a) 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明确的,所流经的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对应环境功能的上述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b) 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不明确的,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不应低于表1 中三级标准的控制要求,且应保证所流经的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的水体不发生黑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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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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