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点击率:1617 发布时间:2021-05-20

长期以来,农村人居环境都没有得到关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自然也没有得到关注。近年来,农村生活污水带来的人居环境污染问题开始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各地促进环境整治工作,建设美丽新乡村。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西藏自治区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比如制定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标准》)就是其中一项内容。下面清之源环保为大家说说该标准中的主要内容。


《标准》一般要求:
1.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污水收集时,
原则上应雨污分流。
2.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31962。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禁止直接排入GB3838中地表水类及以上功能水域和封闭水体。

4.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特定利用情形且没有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尾水利用特点、土壤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排放标准中规定尾水应达到的水质要求和水质监控位置。


《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
2.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分别执行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表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西藏自治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有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随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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