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点击率:831 发布时间:2021-04-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该标准填补了四川省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空白,首次明确了城镇建成区以外的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下面清之源环保就为大家阐述其中的几点重要内容。
一、标准一般要求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选择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鼓励优先资源化再生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3、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31962的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4、对靠近城镇且满足城镇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农村地区,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31962。
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合理规范处置,处理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设计处理规模50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执行。
2、设计处理规模500m³/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a)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本标准实施六个月起执行本标准;
b)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类别和设计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的适用情况见表1。其中,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参见附录A),设计处理规模2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应表1所列标准上调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标准);
表1 排放标准分级表
c)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水污染物,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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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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