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点击率:612 发布时间:2021-04-27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颈。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单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而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起诸如建设成本高,运行维护困难等问题。为此,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贵州省在2019年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填补了省内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对于推进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农村生活污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³/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一、标准一般要求

1、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 31962。

2、农村医疗机构废水须经过消毒处理达到GB 18466相关要求,散养畜禽废水须预处理,达到GB/T 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3、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应做预处理,达到GB/T 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排放执行HJ 773的相关规定。


二、排放控制要求

1、规模小于500 m³/d(不含)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规模小于500 m³/d(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

2、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除外)、Ⅳ类及Ⅴ类等功能水域且规模大于10 m³/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b)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Ⅳ类及Ⅴ类等功能水域且规模小于10 m³/d(不含)或出水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III类(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Ⅳ类及Ⅴ类等功能水域或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且规模大于10 m³/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3、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且规模小于10 m³/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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