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点击率:893 发布时间:2021-04-30
云南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总体要求,各地政府要求有关单位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全面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农村污水处理,出实招、重实效,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今天清之源环保就为大家说一下云南省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制定的相关标准。
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500 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³/d以上规模(含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的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 A 标准和 B 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2、处理规模 5 m³/d 以上(含 5 m³/d),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得设置排污口外;出水直接排入湖泊等封闭、半封闭等环境敏感区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的 A 标准;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Ⅱ、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Ⅳ、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
3、处理规模 5 m³/d 以下(不含 5 m³/d),执行三级标准。
4、出水间接排入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同时,自然湿地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5084 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11607 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T 18921 规定;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云南省相应尾水利用水质标准。
6、标准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 1 的规定。
云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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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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